湘南幼專校發〔2016〕26號
湘南幼兒師範高等專科沐鸣
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堅持學術誠信、維護學術道德,弘揚與踐行“崇智尚美,立德樹人”的校訓精神,促進我校學術活動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強化學風建設責任實行通報問責機製的通知》(教黨函〔2016〕24號)和教育部《高等沐鸣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的規定,結合沐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校所有在職教職工和正式註冊的學生等🍥。
第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保護舉報人🍚、投訴人和被舉報人🤛🏿、被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二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型
第四條 教師從事研究工作應堅持為人師表、嚴謹誠信、科學創新的學術風氣,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學術道德及學術慣例,遵守基本的學術引文規範、學術成果規範、學術評價規範和學術批評規範。
第五條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違反基本的學術規範,違背學術道德和學術慣例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學術成果:在學術活動過程中抄襲👨🏽🚒📯、剽竊、篡改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違反職業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學術認識、假設、學說或者研究計劃等行為。
(二)偽造👨🏿✈️、篡改研究數據、結論、註釋或文獻資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篡改、偽造試驗數據、調查數據和軟件計算結果,隱瞞不利數據,偽造創新成果和新發現等👩⚖️。
(三)偽造學術經歷:為申報課題🧝、成果、榮譽、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在填寫有關個人簡歷信息及學術情況時,不如實報告個人簡歷、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行為🦹🏽。
(四)重復或變相重復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將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個出版機構出版或提交多個出版刊物發表,將本質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頭換面發表等行為。
(五)未如實反映科研成果:虛報科研成果,或重復申報同級同類獎項,或隨意提高成果的學術檔次,在出版成果時不如實註明著、編著🫢、編譯著、編譯等行為。
(六)不當或濫用署名:未參加科學研究或者論著寫作,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經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於自己的實際貢獻的行為;未經被署名人允許的隨意代簽、冒簽;損害他人著作權,侵犯他人的署名權,將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單之外等。
(七)濫用學術信譽:在學術活動過程中誇大成果價值;未按照有關規定或學科管理慣例經過有關專家嚴格論證,或未經相關組織機構的學術論證,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發布、炒作研究成果,謀取個人或單位的不正當利益。
(八)其它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包括授意☆、指使、協助他人進行有違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在科研活動過程中違背社會道德,騙取經費、裝備和其它支持條件等科研資源;故意幹擾或妨礙他人的學術活動等行為。
第三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沐鸣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委員會,作為沐鸣學術道德與學風建設的職能機構🦤👨🏽。
第七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學科分布指定七名高級教師組成。
第八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投訴,討論並決定是否啟動調查程序;
(二)根據需要邀請相關學科專家組成臨時工作小組,組織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與鑒定;
(三)根據調查情況🤛🏻、臨時工作小組的鑒定意見,對學術不端行為的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提出認定和處理建議;
(四)行使其他與學術規範有關的職責和權力⛹🏽。
第九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與被舉報人有親屬關系🕺🏿👯、直接師生關系或有其他應當回避的情形時,應主動回避;學術道德委員會對調查和認定過程應嚴格保密。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和認定
第十條 學術道德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在接到實名舉報🏊♂️、投訴後3個工作日內向學術道德委員會匯報相關事宜🧊⛹🏽♂️。學術道德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被舉報人,委托被舉報人所在單位的學術分委員會進行初步調查,也可以組成臨時工作小組進行初步調查。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相關利害關系人回避。
第十一條 調查機構應在初步調查開始後分別向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況,收集相關證據,在30日內對初步調查的內容和結論作出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提交學術道德委員會,由學術道德委員會告知舉報人🧑🏻🔬🍏、被舉報人。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應作出書面答復。
初步調查認為舉報內容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或證據不足的,可結束調查。初步調查認為舉報是惡意誣告,且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舉報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初步調查認為確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學術道德委員會應在30日內開始正式調查🚶🏻♂️➡️。學術道德委員會應分別向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況,收集相關證據,在90日內作出調查結論,並書面送達被舉報人🧑💼🧔🏻♂️。有特殊情況的,可向沐鸣學術委員會申請延長調查時間,並提供調查延時的書面說明。
被舉報人有異議的,應在接到調查結論的5個工作日內向學術道德委員會提交異議書。學術道德委員會對被舉報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必要時還應做補充調查。
第十三條 正式調查結束後,學術道德委員會應向沐鸣學術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證據材料🛩、被舉報人的書面意見、對被舉報人意見的說明等調查材料。調查報告的基本內容是:調查依據、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及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以及處理建議🦹。
第十四條 沐鸣學術委員會應視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及情節,在收到調查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第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將處理建議及學術道德委員會的調查材料一並提交校務會,由校務會研究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罰
第十六條 對於侵犯他人著作權、名譽權或專利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教職工,應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分或處理,處罰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
(一) 通報批評;
(二) 撤銷科研項目並追回已撥付的項目經費;
(三) 取消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
(四) 暫緩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五) 取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六) 解除聘任;
(七)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學生,應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分或處理,處罰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
(一)通報批評;
(二)暫緩畢業論文答辯;
(三)取消畢業論文答辯資格;
(四)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對於學術不端行為者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情節輕重以及被處理人的過錯程度,給予從輕、從重,減輕、加重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過失且未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的;
(三)幹擾🧙🏿、妨礙調查核實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五)有其他惡劣影響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處理決定應由相關職能部門書面送達被處理人。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沐鸣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湘南幼兒師範高等專科沐鸣
2016年12月19日
湘南幼兒師範高等專科沐鸣 2016年12月19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