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幼專黨政辦發〔2018〕1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範學生的申訴行為,根據《普通高等沐鸣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湘南幼兒師範高等專科沐鸣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沐鸣作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因其違規違紀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以申訴人的身份向沐鸣提出要求復查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湘南幼兒師範高等專科沐鸣(以下簡稱沐鸣)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學生(含三年製高專生和五年製大專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四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持嚴肅、認真、誠實的態度。沐鸣處理學生的申訴應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二章 申訴機構
第五條 沐鸣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六條 申訴委員會主任由沐鸣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學生工作處✭、監察室🪧👳🏻、教務處、組織宣傳人事處、保衛處、招生就業處、校團委🤶🏿、各系部等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委員會人數應當是單數。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沐鸣法律顧問👨🦳、教育專家參加🦥。
第七條 申訴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對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提交沐鸣重新研究決定☂️⛹🏼♀️。
第八條 申訴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議決事項,應當有三分之二的出席委員同意方為通過。申訴委員會委員中如與申訴事件有直接關聯的,應當回避。
申訴委員會進行評議時采用不公開方式,成員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學生隱私的申訴案件,申訴人的基本資料應予保密。申訴委員會有調查取證的權力,沐鸣有關部門和個人有協助的義務💁🏻♀️🤾🏿。
第三章 申訴的提出和受理
第九條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由學生工作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申訴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條 申訴人可以委托律師、申訴人的近親屬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作為其申訴代理人💘。
第十一條 學生對如下沐鸣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沐鸣送達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訴:
(一)對學生本人作出的紀律處分;
(二)對學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
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沐鸣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二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書面申訴書。申訴人應填寫《湘南幼專學生申訴記錄表》並附上相關材料🦹🏻♀️。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三條 如申訴人、申訴事項或期限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或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訴不予受理。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決定告知申訴人👼。
第十四條 申訴人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準備申訴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訴人限期補正。申訴人補正材料之日為申訴受理之日👨❤️💋👨。申訴人未按期補正的,視為自動撤回申訴🫶🏿。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對申訴進行復查。復查一般以評議為主、書面審查為輔。必要時,申訴委員會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對有關問題進行復查:
(一)向申訴人和有關部門及人員詢問,要求申訴人和有關部門及人員作進一步的書面說明或提交證據材料;
(二)自行組織調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對於申訴案件,經過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處理或處分決定認 定事實清楚👩🏽🔧、適用規章製度正確的,作出維持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復查結論;
(二)原處理或處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訴委員會認為需要變更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作出復查結論並提交沐鸣重新研究決定:
1、適用規章製度錯誤或適用規定條款不當;
2🤹🏽♀️、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
3、違反處理程序或處分程序;
4🏜、有證據證明作出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有關人員有徇私枉法行為。
如上述需要變更的原處理或處分決定屬於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情形的,應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在申訴受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將復查結論送達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沐鸣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沐鸣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八條 依據《關於印發〈湖南省高等職業院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的通知》(湘教發〔2015〕53號),申訴人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沐鸣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九條 在申訴期內,不停止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條 在復查決定作出之前,申訴人可以向申訴委員會書面要求撤回申訴🧑🏻✈️。撤回申訴的,視為未提出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雖然學生未受沐鸣處理或處分,但學生認為沐鸣🧓、教職工的其他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此類申訴的提出、受理和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
湘南幼兒師範高等專科沐鸣黨政辦公室
2018年7月29日
湘南幼兒師範高等專科沐鸣黨政辦公室 2018年7月29日印發 |